玻璃坠落伤人楼上四家住户均有嫌疑共成被告7月5日发生的温州村高空玻璃坠落伤人事件有了新进展。因坠落的4块玻璃碎片导致颅脑受伤的陈春秀,无法确定坠物主人,把玻璃可能归属的四家住户和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一起告上了西湖法院,索赔已发生的医疗费用85441元。昨天已被受理。47岁的泰顺人陈春秀和丈夫在杭开陶瓷店,租住在城北商贸园9幢。7月5日上午10点半,她烧好饭菜,想去店里转转,撑着太阳伞穿过城北商贸园。路经6幢1单元楼道门口时,突然楼上掉下玻璃。玻璃穿过太阳伞,砸中她脑袋。陈当即头部出血,跌倒在地。随后被送入省立同德医院抢救治疗。经手术,从她颅内取出了4块玻璃。(详见都市快报7月6日起系列报道)事故发生后,三墩派出所在水月社区、钱塘物业公司协助下进行调查,但未能确定最终责任人。找不到明确责任人,陈把当时楼内玻璃有破损的四家住户,和负责管理小区的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起告上法院。诉状说,事发时,楼内的602、601、401、301四家住户和楼道窗户玻璃有缺少和损坏的情况,存在玻璃坠落致人损伤的客观危险,作为物业的所有人及管理人,他们应和物管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控告多家住户有法律依据找不到明确责任人,为什么要告可能伤人的住户?为陈代理诉讼的浙江易盟律师事务所盛军华律师说,这是有法律依据的。《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去年实施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也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要承担赔偿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盛军华律师说,对建筑物附属物伤人的特殊侵权,法律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告只需证明行为与损害后果间的关系,而被告则须证明损害后果不是被告的行为或物品所致,否则就得赔偿。民事起诉条件之一是被告要明确。但在找不到明确责任人的情况下,选择4名玻璃破损、有可能伤人的住户,虽是无奈之举,但一定程度上也是这一法律原则的延伸。目的就是通过4人自证的排除过程,最后确认真正的侵权者。盛军华提醒说,现在,高空坠物事件屡屡发生。从法律原理上,发生事故后,如果证明不了自己无过错,住户很有可能会被真正的麻烦制造者所牵扯,而被诉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