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漫谈:小区丢车物业为何不赔?北方网消息(实习记者高博):日前,一位姓董的先生称,自己的电动自行车放在小区失窃。他居住的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也没有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正式的物业管理合同,只签订了一份业主公约。崔先生每月都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包括保安费用)。但是物业公司称对电动车被盗不负责任。这种情况下,物管公司到底有没有责任呢?据了解,董先生在物管公司指定的停车地点丢失电动车,物管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取决于两点:一是董先生与物管公司是否存在电动车保管合同;二是电动车的丢失是否因物管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所致。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保管合同作为实践性合同,只有在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时才成立。董先生仅是将电动车停放在物管公司为规范管理整个住宅区生活秩序而划定的专门停车的地方,物管公司既没有交给董先生停放电动车的有关凭证,也没有收取董先生的停车管理费。虽然董先生所交物管费中含保安费,但是该保安费并非专门的财产保管费,所以物管公司与崔先生没有电动车保管合同关系,因而,物管公司对董先生的电动车丢失不负赔偿责任。在此提醒广大居民在与物业公司签定物业合同时,一定注意将有关条款写全注明。并注意细节,有时候很多损失其实是自己没有注意到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