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物业收费听证会:业主物业公司能否双赢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有根本矛盾吗?没有。业主花钱购买服务,物业公司提供公共服务产品获取收益。作为交易双方,谁也不可能完全脱离对方而独立存在。但由于相关法规不完善,此前许多社区的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都发生过纠纷。不过,即将出台的《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有望从根本上改善上述情况。在日前举行的关于《办法》和《标准》的听证会上,有听证代表不禁发出感慨:业主和物业之间没有根本矛盾,双方应该“双赢”。北京市发改委收费处处长齐佳指出,《办法》和《标准》由市发改委和市建委联合制定。在《办法》和《标准》中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危改回迁小区、按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有住宅区、安居(康居)住宅区适用政府指导价,其他住宅则适用市场调节价。按照新《标准》,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标准拟为0.90元/建筑平方米·月,物业公司如果能提供住宅安全防范或提供消防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服务,还可分别另行加收0.10元。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范围和服务标准的不同,物业公司可向上浮动10%。经济适用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标准拟为0.55元/建筑平方米·月。物业公司如果能提供住宅安全防范或提供消防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服务,还可分别另行加收0.05元和0.10元。价格高?价格低?对于0.90元/建筑平方米·月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基准价,汇佳律师事务所邱宝昌律师认为,“经济适用房费用是0.55元/建筑平方米·月,普通住宅是0.9元/建筑平方米·月,相差接近一倍,可二者的物业服务的内容与水平却差不多,与价格差距不成正比。均豪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于庆新则表示,0.90元/建筑平方米·月的价格比上海、深圳等地要低很多。与以前比,新标准仅增加了5分钱,这与社会物价水平、市民人均收入的涨幅是不匹配的。他说,如果物业公司亏损或者达不到社会平均利润率水平,物管行业就不能正常发展。在这种情况下,物管企业只能降低服务质量。北宇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刘巧丽认为,《标准》中普通商品房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偏低,无法满足物业管理公司的正常运作。她说,较低的物业收费限制了物业公司和业主双方的利益,这是不可取的。此外,对于获得建设部和北京市优秀小区的物业服务,势必要增加管理和服务的成本,其收费标准也应当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