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名业主因在楼顶平台搭建房屋被判限期拆除作者:苏亚宁因私自在楼顶平台搭建房屋,妨碍避雷系统正常使用和必须检测,北京23名业主被其所在小区物业公司将其告上法庭。1月23日,朝阳法院一审判决23名业主自行拆除涉案房屋,并由物业分别给付各业主拆除费2000元。2000年4月,23名被告各自购买了北京市某小区楼房一套,该房屋位于楼的顶层,是一套跃层式结构住房,通过室内阶梯可进入楼顶的平台,在平台上安装有全楼的避雷网线、供暖管道,楼顶平台根据每户房屋的不同结构被1.2米高的隔断墙分割为不同面积的相对独立的空间,该部分在买房时由开发商免费送给被告使用,未计入售房面积。被告进住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在与其房屋衔接的楼顶平台上抵邻避雷网线搭建了轻体房,将该部分平台改造成由其一家独立自用的封闭式结构的建筑。原告认为,23名被告的建房行为使楼板承载力降低,破坏了房屋避雷系统及屋面排水、防水系统,也妨碍了原告对该楼供暖管道、外墙面等的日常维修、维护工作,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公共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23名被告将平台上私自搭建的房屋拆除,承担本案诉讼费。法院审理后查明,2001年6月26日,被告入住时与原告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原告享有制止违反本住宅区《公众管理规定》、《住宅使用说明书》等行为的权利;被告负有遵守本住宅区的《公众管理规定》,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等方面的毗邻关系。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事先通知原告,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等义务。庭审中,被告就向原告书面申请封闭平台之事提供了装饰装修申请表,但该申请表中虽标注封平台,却与其前面的装修内容文字书写用笔明显不同,被告未出合理解释。由于被告在平台上搭建房屋,有关部门在每年一次的避雷检测中发现,该楼部分避雷安全装置系统性能受损,要求在整改期限内保证完善该楼避雷系统的正常使用,以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法院认为,楼顶平台属整楼的公共面积部分。由于平台被矮墙分割成相对独立的空间,并与被告的房屋相连,客观上形成了被告单独使用的状态,且开发商在与被告签订购房合同时,明确表示赠送平台给被告使用,因此被告对与其房屋相毗连的楼顶平台有使用权。但是,被告在使用时应当以妥善使用、不损害公共利益为前提。本案中,被告改变了楼顶平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