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摩托车频频被盗物业公司管理不善成被告张先生停放在小区的摩托车被盗,他将小区房地产经营管理中心告上法庭,索赔13200元。日前,朝阳区法院受理了此案。原告张先生称,1998年7月的一天晚上,他将新购买的摩托车停放在小区管理部门为居民设置的存车棚内,但第二天早上却发现摩托车被盗。此前小区已经有多辆摩托车被盗。张某于当年8月又购置了一辆摩托车,后再一次被盗。张某认为,在小区发生第一次车被盗后,管理部门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小区内摩托车多次被盗。管理者对摩托车被盗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4200元,间接经济损失700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