翠湖山庄:谁当“管家”与房管局无关翠湖山庄新旧业委会矛盾引发新老物管对峙纠纷,战火还曾一度连累房管局烧上法庭。房管局到底有没有权批复新业委会成立?不愿退出山庄的“老管家”的幕后代表,也就是山庄开发商———升恒房产公司与天河区房管局几经官司,法院日前做出明确判决:房管局核准登记新业委会成立属超越职权之举,这部分批复内容应当撤销。山庄旧管家状告房管局去年11月,经天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复,一个没有开发商升恒公司(同时也是山庄大业主)参与的新业委会在翠湖山庄出炉,并在房管局登记备案。由于升恒不愿退出山庄管理,新业委会聘请的物管粤安公司强行进驻,导致了今年初轰动一时的接管纠纷。据此,今年1月,升恒一状将房管局告到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对新业委会的登记备案,以期重选业委会,叫停粤安管理。两个月后,天河法院做出裁定,认为房管局作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运用非强制性手段指导翠湖山庄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监督业委会的选举、审核委员资料,是一种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同时还指出,房管局对新业委会成立登记备案的行为,并未对他人设定权利和义务,也不能产生直接约束力,是不可诉的行政行为,据此,法院裁定驳回了升恒的起诉。房管越权核准被判撤销输了官司后,升恒很快向中院提出上诉。今年6月,广州中院二审发出裁定,认为房管局的《批复》主要是依照《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做出的一种核准登记行为,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仅仅是依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做的简单备案,据此要求天河法院继续审理此案。这样一来,升恒与房管局的纠纷有了转机。本月18日,天河法院终于对此案做出明确判决。判决认为,房管局对山庄新业委会做的《批复》有两方面行为,其中,有依照省《条例》做出的备案行为,这是不可诉的行政行为;而依照市《办法》做出的核准登记行为则是可诉的。依照我国《立法法》,省级《条例》效力高于市级《办法》。也就是说,房管局没有批准翠湖山庄新业委会成立的法定职责,也无权核准业委会成立。因此,法院判定,房管局对新业委会所做的核准登记超越了职权,应予撤销。法院在判决中指出,翠湖山庄业委会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后,其成员名单只需报房管局备案而无需报批,房管局是否批准不影响其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