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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兰花园案例

4次阅读 31 2021-09-07 21:25:22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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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兰花园案例现状:广州首个业主用法律赶走了不称职“旧管家”的春兰花园再起波澜——“新管家”新一方物业管理公司进驻小区不到一年,就在今年4月份被业主委员会以“违反合同”要求炒掉。目前,业委会已向广州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背景:新一方是去年5月正式接管了春兰花园的。当初由于“旧管家”房地产开发商下属的广信物业管理公司长期管理不善,广大业主忍无可忍。2001年7月,春兰花园业委会向社会公开招聘新的物业管理公司,新一方中标。但是被炒的“旧管家”拒不交出管理权,“新管家”无法进驻,2001年9月,春兰花园业委会将“旧管家”推上法庭,4个月后春兰花园业委会胜诉。业主们欣喜地看到,“新管家”进驻后,春兰花园面貌一新。住户王先生欣喜地说:“和以前的广信大不相同,付5毛钱一平方的管理费,有这样的优质服务,真是超值。”在采访中,春兰花园业委会主任黄森贵也向记者承认:不是管理的原因,而是违法了合同。据他说,在业委会的要求下,2002年12月,管理处进行了首次财务公开,从6-10月的财务报表反映亏损了55.2万,业委会几次发函要求审核所有收入和支出的原始凭证,但新一方不同意。因此,提出要求辞退物业公司。原因:在业委会看来:双方在合同确定是按“酬金制”,小区的收入像住宅商铺管理费用、车场收入、等有偿服务费用,并不是全给新一方的,而是提取收入的8%为新一方的酬金。标书的预算收入开支是每月8万元,现在新一方出的报表每月收入是10多万元,理所当然这2万多是归业主留作小区再投入。新一方违反合同,把本应该归业主的管理费结余,却用做假帐和擅自加大开支的做法显示亏损。对此,新一方认为:公司的财务公开是真实可信的,由于业主委员会不具备专业资格,在不违背国家法律赋予公司的独立自主经营权的情况下,应请专业机构来做,但业委会又不愿意。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定期公布财务帐目,但是当业委会与物业公司有委托合同关系,而且业委会对物业公司公布的帐目提出质疑时,业委会能否核实物业管理公司的帐目,以及如何操作等问题,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像业委会对物业公司帐目提出质疑,进而要求查核原始凭证,这在广州还是头一遭。新一方有关负责人强调自己没有违约。他说,按合同违约有两个关键前提:我们有没有提高收费?是否有超过半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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