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队致他人损失业主承担赔偿责任案例夜里突如其来的一场暴雨,使楼上楼下两邻居成了怨家,并最终对薄公堂。日前,徐汇区法院一审判令被告潘小姐赔偿原告王先生经济损失一万五千多元,并负担鉴定费、诉讼费等三千多元。去年6月至8月,潘小姐对其位于宛平南路的房屋进行装修。7月3日,施工人员按照她的要求,在房屋客厅与阳台间的门框下打了洞,将自来水管从厨房接至阳台。谁知当天晚上下了场大暴雨,因施工人员未及时对洞眼采取封堵措施,造成大量雨水从潘小姐家的阳台经洞眼倒流至客厅,又渗漏至楼下王先生家,致使王先生家书房、卫生间、餐厅的部分墙面出现泛潮、磁砖开裂,部分地板翘曲、大理石变色及部分电路走电等损坏。王先生一家心痛不已,并随即向小区物业管理部门投诉备案。之后,王先生与潘小姐家的装修施工人员就渗水赔偿多次交涉,但未有结果。在无法与潘小姐取得联系的情况下,王先生只得一纸诉状将潘小姐告上法庭,要求她赔偿经济损失两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庭审中,法院委托富申国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王先生受损房屋的物损修复工程造价进行了评估,结论为,房屋因漏水所致损失及修复费为人民币一万五千余元。潘小姐的代理律师则坚持认为,潘小姐未实施侵权行为,直接侵权人是装修队,故不愿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双方对赔偿责任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法院审理认为,王先生所提供的现场照片及所在物业管理处的相关证明材料,足以证明王先生家房屋受损是楼上潘小姐家房屋渗水所致。潘小姐作为房屋产权人,对自己所有的房屋渗水致楼下房屋受损,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潘小姐认为她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因缺乏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采纳,而且她有权在赔偿王先生的损失后,另行要求施工队承担责任。据此,法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