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纷争物业强撬门略司法程序致违法现住某小区的冯蔚军,因房屋租赁问题而与小区物管发生纠纷。小区物管工作人员在冯不在场的情况下,擅自将房门撬开……事情起因是这样的,冯蔚军在一家汽修厂工作,经常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修车,因该公司的3辆车经常需要修理,他被安排常驻该物业公司工作。当时在双方互惠的条件下,他和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大概内容是他为该公司免人工费修理两年汽车,公司以160元的月租优惠提供住处。协议到期后,他们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其中一条特别指出:物业公司保证长期优惠租赁该房屋,直至其退房为止。原任物业公司负责人也证实了此事。后来,小区物业公司更换为原物业公司分公司,公司领导层也进行了更换。从此以后冯蔚军的麻烦接踵而至,先后两次被提高房租,后又以有人进户为借口,要求他退房。在被他拒绝后,发生了强行撬门闯屋的事件。物业认为出于无奈现任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认为,大约两个月前他们通知冯蔚军,因有客户进户要其退房,但冯一直拒绝搬出。他承认,当时确实有过一次提价,但这是根据实际情况,对所有代管的租赁房屋统一提的价。同时,针对冯蔚军的行为,他提出了几点质疑:第一个怀疑是补充协议问题,以前冯没出示过该协议,在一周前才忽然出示,他认为这协议来路不明;第二个怀疑是公司根本没有此补充协议书的存页。此后他们同当地民警、居委会主任开会协商后,决定一起到现场强制将其搬出,当时就通知了冯蔚军的妻子。当时物业人员撬开屋门,对屋内物品清点登记后,部分物品运到公司车库代为保管。同时,他承认这一做法不是很妥当,但公司也有很多困难,何况还有相关部门的人员在场。专家认为物业有越权之嫌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利采取破门而入的强制性措施?专家认为其行为有越权之嫌。即使租赁者非法使用了房屋,物业公司也无权命令住户在一定时期内迁出,更无权自己动手强行入室后将其私人物品搬出。私人住所受宪法与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即便迫不得已,必须采取强制性措施,也得经过国家权力部门的许可,通过一定的程序方可进行,有权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权力机关一般就是法院。他表示,物业公司与租赁者发生纠纷,哪怕得理,也应在居委会主持下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还可以诉诸法院,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无论如何不能越权代替法院行使这一权力。若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即使采用手段能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