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有权破门吗险情发生,主人不在家———案例一:某小区一住户家在炖砂锅,在煤气没关的情况下便出去,因时间过长导致窗户、阳台都在冒黑烟。物业公司接到报警后,立即派员赶到出事的住户门口,但无人回应。而此时烟味越来越浓,又有物品烧焦的味道,似有火情发生。在这紧急关头,保安征得隔壁业主的同意,果断从邻居阳台翻过去,迅速打开了阳台上的玻璃门,关闭煤气开关,切断火源,避免了一场危在旦夕的灾难。案例二:住二楼的雷小姐向物业公司反映家中天花板滴水,但物业公司称三楼的业主国庆期间外出,他们无权破门入室检修。结果滴水情形越来越严重,而物业管理公司仍拒绝维修。雷小姐只好求助110,在巡警的要求下,物业管理公司砸开三楼房门入内维修,发现原是水管漏水,屋内的东西也被泡得惨不忍睹。对此,雷小姐斥责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尽职,而三楼住户回来后,对于破门而入的行为又很恼火,三方发生很大矛盾。评析物业公司有时会接到报告说出现紧急情况需要处理,但偏偏主人又不在家,让物业公司颇为头疼。贸然进入吧,侵犯主人的合法权利;不进去吧,又怕耽误引起灾祸。对比以上案例,物业公司究竟有没有权利破门呢?笔者认为,该问题涉及紧急避险的法律规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何为紧急避险什么是紧急避险呢?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我们假设在第一个案例中,着火住户的隔壁业主也不在家,保安为救火只能未经其许可从他家阳台翻过去,这是一种紧急避险的行为。在第二个案例中,三楼严重漏水,损害三楼、二楼住户的财产,也危及电路设施的安全。在三楼家中无人的情况下,不得已破门而入,造成门窗损坏,也是紧急避险行为。紧急避险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8条也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