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纠纷案情介绍:甲系台湾同胞,托付乙在大陆为其买房子。房产经营公司告知乙:台湾同胞不能在本市区买商品房,乙就以自己的名义为甲在市区房产经营公司以人民币47455元的价格签订了购房合同,随后并支付了房款,取得了乙产名的购买房屋发票并对房屋进行装修。待甲回大陆居住时,甲、乙对购房款和装修费进行了结算,甲付清了全部费用给乙,乙出具了一份代为购买证明书给甲,甲又出具了一份所购房屋中的一半赠与乙使用所有的凭证交给了乙。但乙始终未说明此房屋是用乙的名义所购置的事实。之后,甲、乙之间发生纠纷,甲向乙要所购房屋钥匙时,乙不给而诉诸于法院。法院审理如下:1、房屋的产权归乙所有。2、乙返还甲全部购房款和装修费,在判决生效之日后三个月内还清。案情分析:1、原告甲不能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据本市《出售商品房住宅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侨汇购买商品住宅的下列对象,可向批准经营侨汇售房业务的单位办理申请手续。甲是台湾同胞,但市区房产经营公司没有经营侨汇住宅的业务范围。因此,原告甲不具有在本购买商品房的资格,故甲要求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是不能支持的。2、乙以自己的名义所购买的商品房应归乙自己所有,但应将购房款及装修费全部返还甲。乙在得知台湾同胞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在市区房地产经营公司购买商品住宅后,即以自己的名义购买,并经房地产经营公司同意与房地产经营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预付了定金,依法确定了乙与市区房地产经营公司房屋买卖法律关系,该房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乙。虽然乙买房是在甲委托的情况下,但由于甲不具有买房资格这一前提条件下,不具有该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资格;因此,甲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然后乙明知不能履行甲委托他代为购房的事项,非但不将实际情况告诉甲,反而向甲收取全部购房款和装修费用。因此乙应当将甲出资的全部购房款及内部装修费用全数归还甲。3、乙还提到甲已将一半房产赠与乙,因此只愿返还3万元的请求不能成立。但甲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无从将房屋的一半赠与乙。因此,这项赠与行为当然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