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案例剖析:住宅内公共设施十大疑问如果您满心欢喜地购买了新房,但还没入住就发现问题一大堆:单元管道的阀门怎么在自己的房间里?单元燃气的总阀门居然也在自己屋里,这样的设计有没有安全隐患?物业公司今后将不定期地进入房间进行维修操作?这满脑袋的“官司”一下就冲走了购买新房的喜悦而使买房人进入了无尽的纠纷协调当中。那么如果您遇到类似的问题该怎么办呢?“一场物业纠纷的案例剖析”座谈会,邀请京城知名专家、律师和业主代表,共同探讨,希望找出物业管理难点背后的问题……1、单元管道阀门能否设计在居民室内?于庆新(均毫物业管理公司总经理):我觉得这应该是个设计缺陷或者说是严重的设计缺陷,导致业主所买的房子产品水平相对比较低。但是,设计单位按照国家的设计规范还没有违规的行为,只能说设计水平不是很高。2、目前国内有没有此类设计规范?杨燕敏(高级工程师物业管理专家):《住宅设计规范》其中规定,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采暖供回水总立管、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和电气立管等,不宜布置在住宅套内。公共功能管道的阀门和需经常操作的部件,应设在公用部位。但是,这是非强制性标准,是建议性的。因为标准中的用词是“宜”和“应”。按照国家标准用语,规范用词是有三个层次:第一是“必须”,这属于强制性的;第二是“应该”,一般情况你都应该这么执行,但是构不成违反标准;第三是“宜”,就是你尽量的选择。所以这个管道是不宜,并不是说必须得怎么样。黄汇(金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总建筑师):国家在1997年曾出台《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第258条就增加了内容:建筑物的某部分或个别设备需要计量的时候,应该在它配水管上。截门是在水表和干管之间,水表搁在外头,这个截门一定在外头,也就是说,如果一家的水表显示器或者水表在户门外,在公共场所,也就是说查水表的人不需要进你们家,那么修截门更不需要进你们家。但是这个规定是1997年才增加到规范里的。如果这个房子设计是在1997年之前,那么就没有这一条规定,设计没有错误。3、开发商售房时是否要提前告知?邓泽敏(北京英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开发商售房时是否要提前告知,就要看他受用什么法律。比如,明确地说商品房销售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他就有提前告知的义务,但从全国范围来讲,商品房目前还是不适用消法,从法律上并没有一个严格的规定开发商有一个告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