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摔伤,物业管理公司要负责赔偿吗?案一:在台风雨中,因地面潮湿地滑,李太在住宅楼下的大堂滑倒摔伤。事后,李太向其住宅所在的物业管理提出了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要求。案二:位于一大厦大堂内侧的某餐厅的专用隔油池外溢,外溢的油污使大堂地而湿滑,大厦的一位年近60岁住户朱先生在通过大堂时滑倒在地,送往人民医院后经诊断为左股骨隆间粉碎性骨折,前后住院23天,共用去医疗费1.9万元。为此朱先生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致使朱先生滑倒摔伤的直接原因是该大厦大堂地面的油污,餐厅对其专用的隔油池管理不善,致使油污外漏并造成原告的损伤,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作为大厦的物业管理公司,对大堂有妥善管理使之安全使用的职责,在该大堂地面湿滑时未采取及时、合理的清洁、防护措施,致使朱先生在通过大堂时摔伤,物业管理公司理应对朱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朱先生的损失是餐厅和物业管理公司共同过错所致,各应承担50%的责任且负连带责任。那么,业主、住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摔伤,物业管理公司要负责赔偿吗?这些案例的责任归属适用于我国民法所规定的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物业管理公司是否要负责赔偿的关键是看法律有没有规定要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在共用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的这条特别责任条款规定的实质内容一是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二是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如果这两点都有,那么,施工人员就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反之,缺少其中的任何一点,施工人员就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住户摔伤是由于物业管理公司员工在施工或作业造成的,例如拖洗地板引起的地面潮湿地滑,而物业管理公司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住户或他人损害的,物业管理公司自然难以推脱赔偿的民事法律责任。类似于案二的情况,物业管理公司在发生油污外溢后,就应该及时处理,采取包括清洗、设置警示牌在内的各种有效的安全措施,如果放任这种情况视而不见,那么,一旦诉诸法律,物业管理公司就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