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失窃要物管买单法院判决业主败诉家中财产被盗物管公司推托责任,张女士选在《物管条例》生效后与其较劲。业主失窃要物管买单近日,广州市东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一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是家住先烈中路81号大院32栋南楼的张女士,而被告则是广州市金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失窃损失近4万张女士与物管公司的这宗纠纷,是由一桩半年前发生的盗窃案引起的。今年3月3日晚上8时,张女士回家时发现屋内一片凌乱,抽屉锁被打开,存放大笔现金的信封和一批物品不见了。她一点算,丢失的东西有珍珠项链、金项链、金手链、皮尔卡丹皮包、CD播放机,还有银项链、精工手表、胸针等,共计人民币约39400元。她马上报警,警方来人作了勘查、笔录等。从物业公司的管理员那里,张女士得知这一天是多事之日。案发当天下午1时10分,32栋的北楼抓了两名推销员。2时45分,曾有不明身份的男子撬32栋南楼另一住户的门,被在家的业主发觉,该男子声称找错人慌忙溜走。下午4时,该业主开门外出,发现保险门被反锁且被破坏,他在物业管理处的帮忙下才得以出门。7月3日,广州市东山区警方在大沙头抓获一个偷盗物品价值近百万元的小偷——沈某,此人的作案方式与3月3日的作案方式极为相似,而且发现其销赃物中有张女士被窃的解放军文职军官的徽章等。业主与物管较劲张女士认为物业公司在此事中有责任,没有履行其在《用户手册》中的有关承诺,即“管理处提供全天24小时保安服务,负责大楼内公共地方与公用设施的治安消防工作,为住户提供安全的环境”,还有关于“大楼实行封闭式的保安管理办法,即保安实行24小时值班,楼内住户凭出入证出入、外来人员凭身份证登记进出”的规定。因物业管理监视器图像不清,一处电梯又无摄像,以致她家被盗、同楼另一户防盗门锁被破坏及32栋北楼进入两个不明身份的推销人员,物业管理处都找不到这些人进出大楼的相关记录。该物管公司在回复张女士的律师函上申明:“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服务是公共秩序的维护、安全防范,因为小区的保安人员只对治安中意外事件负防范之责。这是一种服务,而不是职责,并且这种服务是对公共秩序的维护,不是对他人身体和财产安全的维护……除非在委托合同中有特别的约定,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的家庭财产不应当承担任何保护责任。”从今年9月1日起,国务院颁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