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J56-83(试行)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试行日期:1984年6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电弧炉和矿热炉装置第一节电炉装置的主系统第二节保护、控制、信号和测量第三节电力设备的布置第四节短网第五节电磁搅拌装置第四章工频感应电热装置第五章中频感应电热装置第六章高频感应电热装置第七章电阻炉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本规范用词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电热设备电力装置(以下简称电热装置)的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并应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节约电能、经济合理、便于维修。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的电弧炉、矿热炉、感应电炉、感应加热器和电阻炉等电热装置的设计。第1.0.3条电热装置的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未作规定的其他国家标准和规范的有关规定。第二章一般规定第2.01条事故停电将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的多台大型电热装置宜属于一级负荷。电热装置的辅助设备(如倾炉装置、冷却水等)的负荷等级应根据事故停电所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确定。第2.0.2条电热装置的变压器、变频或变流装置与电炉或加热器的距离应尽量减小,但应便于维护和检修。第2.0.3条电热装置应有必要的联锁,以满足其机械和电气设备的安全维护和操作程序的要求。第2.0.4条电热装置的继电保护装置、测量仪表、控制电器和导线的安装,应便于操作、监视和维修,并应尽量避免受热、受潮、受撞击和积聚灰尘。第2.0.5条高频中频电流或工频大电流导体的截面选择或布置,应尽量减少由于集肤效应和邻扰效应所引起的导体中电流的不均匀分布。第2.0.6条电热装置导体的支架、保护遮板的紧固件等的装置和材料的选择应考虑在频率较高或电流较大时所造成感应发热的影响。第2.0.7条电热装置电路(特别是短网)的配置,应尽量做到电阻和电抗较小。第2.0.8条功率因数较低的电热装置,应采取无功功率的补偿措施。第2.0.9条电热装置冷却水系统的装设,应便于监视其工作状况,并应根据需要装设水温、水压、流量等信号和保护装置。第2.0.10条连接水冷工频导体与金属给排水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