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93(摘录)第四章建筑第一节一般规定第4.1.4条电子计算机机房主体结构应具有耐久、抗震、防火、防止不均匀沉陷等性能。变形缝和伸缩缝不应穿过主机房。第4.1.6条室内顶棚上安装的灯具、风口、火灾探测器及喷嘴等应协调布置,并应满足各专业的技术要求。第4.1.7条电子计算机机房围护结构的构造和材料应满足保温、隔热、防火等要求。第三节防火和疏散第4.3.1条电子计算机机房的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计算站场地安全要求》的规定。第4.3.2条当电子计算机机房与其它建筑物合建时,应单独设防火分区。第4.3.3条电子计算机机房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宜设于机房的两端。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走廊、楼梯间应畅通并有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第4.3.4条主机房、基本工作间及第一类辅助房间的装饰材料应选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第五章空气调节第四节系统设计第5.4.4条风管不宜穿过防火墙和变形缝。如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防火墙处设防火阀;穿过变形缝处,应在两侧设防火阀。防火阀应既可手动又能自控。穿过防火墙、变形缝的风管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保温材料,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第5.4.5条空调系统应设消声装置。第七章给水排水第一节一般规定第7.1.4条电子计算机机房内的给排水管道应采用难燃烧材料保温。第八章消防与安全第一节一般规定第8.1.1条电子计算机主机房、基本工作间应设二氧化碳或卤代烷灭火系统,并应按现行有关规范的要求执行。第8.1.2条电子计算机机房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第8.1.3条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应与空调、通风系统联锁。空调系统所采用的电加热器,应设置无风断电保护。第8.1.4条电子计算机机房的安全设计,除执行本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算站场地安全要求》的规定。第8.1.5条电子计算机用于非常重要的场所或发生灾害后造成非常严重损失的电子计算机机房,在工程设计中必须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第二节消防设施第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