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J62-83(试行)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试行日期:1984年6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电力变压器的保护第四章3-35千伏电力线路的保护第五章电力电容器的保护第六章3千伏及以上电动机的保护第七章用高压熔断器的保护第八章自动重合闸第九章备用电源和备用设备的自动投入装置第十章自动低频减载装置第十一章二次回路附录本规范用词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l条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并应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电能质量合格、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第1.0.2条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合理地确定设计方案。第1.0.3条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回路设计中,应节约有色金属,并应节约用铜。第1.0.4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交通、电力、邮电、财贸、文教等各行业新建工程的设计。第1.0.5条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第二章一般规定第2.0.1条本章运用于3-35千伏电力设备和线路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第2.0.2条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应尽快地切除短路故障和恢复供电,以保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限制故障设备的损坏程度和减少停电报失。第2.0.3条动作于跳闸的继电保护,应有选择性,但本章另有规定者除外。带阶段特性和反时限特性的保护,前后两级之间的灵敏性和动作时限均应相互配合。根据电力系统运行要求,须缩短切除故障时限时,保护装置可无选择地动作,但应尽量用自动重合闸或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来补充。第2.0.4条保护装置和自动装置应力求简单可靠,使用的元件和触点尽量少,接线简单,维护方便。第2.0.5条各电力设备和线路的保护装置除作为本身的主保护外,如果可能,还应尽量作为相邻设备和线路的后备保护。当按动作原理不能保护相邻设备和线路时,例如纵联差动保护和横联差动保护等,则应装设单独的后备保护。第2.0.6条保护装置的灵敏系数,应根据不利的运行方式和故障类型进行计算,必要时,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