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J65-83(试行)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试行日期:1984年6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保护接地的范围第四章接地电阻第一节高压电力设备第二节低压电力设备第三节高土壤电阻率地区的电力设备第四节架空线路和电缆线路第五节其他电气设备第五章接地装置第一节自然接地体和人工接地体第二节变电所的接地装置第三节架空线路杆塔的接地装置第四节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和永冻土地区电力设备的接地装置第六章固定式电力设备的接地第七章携带式和移动式电力设备的按地第八章直流电力设备的接地附录一工频接地电阻的计算公式附录二名词解释附录三本规范用词说明主要符号Ef--发生接地短路时,接地装置的最大允许接触电势;Fk--同上,最大允许跨步电势;L--接地网水平和垂直接地体的总长度;n--水平放射形接地体的根数;R--工频接地电阻;r--与接地网面积等值的圆的半径,即接地网的等效半径;S--接地网的总面积;I--计算用的接地故障电流;p--土壤电阻率;Pb--地表面土壤电阻率。第一章总则第1.0.1条电力装置接地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并应做到保障人身与设备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第1.0.2条电力装置接地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发展规划和地质特点,合理地确定设计方案。第1.0.3条电力装置按地设计应节约有色金属,节约用铜。第1.0.4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交通、电力、邮电、财贸、文教等各行业交流、直流电力设备接地设计。第1.0.5条电力装置接地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第二章一般规定第2.0.1条为保证人身和设备的安全,电力装置宜接地或接零。交流电力设备应充分利用自然接地体接地,但应校验自然接地体的热稳定。能对地构成电流闭合回路的直流电力回路中,不得利用自然接地体作为电流回路的零线、接地线、接地体。直流电力回路专用的中性线、接地体以及接地线不得与自然接地体有金属连接;如无绝缘隔离装置,相互问的距离不应小于1米。三线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