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CBJ52--83(试行)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试行日期:1984年6月1日关于颁发《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等十四本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l983]1659号根据原国家建委(71)建革设字第150号通知的要求,分别由水利电力部、机械工业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等十四本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这十四本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四年六月一日起试行。十四本规范的名称、编号及其管理单位如下:一、《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DJ52-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负责。二、《工业与民用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CBJ53-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负责。三、《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CBJ54-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负责。四、《工业与民用通用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CBJ55-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七设计研究院负责。五、《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CBJ56-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总院负责。六、《建筑防雷设计规范》CBJ57-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总院负责。七、《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cBJ58.83,由化工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化工部化工设计公司负责。八、《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CBJ59-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华东电力设计院负责。九、《工业与民用35千伏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CBJ60-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西北电力设计院负责。十、《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CBJ1-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北京供电局负责。十一、《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CBJ62-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