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J116-8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第三章系统设计第四章消防控制室第五章设备的选择第六章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第七章系统供电第八章布线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四按梁间区域面积确定一只探测器能够保护的梁间区域个数附表08.4.1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第1.0.3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第1.0.4条火灾自动报警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第2.0.1条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或同层相邻几个防火分区组成。第2.0.2条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m2;从主要人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m2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第2.0.3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重点保护建筑,可将数个房间划为一个探测区域。一、相邻房间不超过五间,总面积不超过400m2,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二、相邻房间不超过十间,总面积不超过1000m2,在每个房间门口均能看清其内部,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第2.0.4条下列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一、敞开或封闭楼梯间;二、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三、走道、坡道、管道井、电缆隧道;四、建筑物闷顶、夹层。第三章系统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第3.1.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