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166-9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系统的施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布线第三节火灾探测器的安装第四节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第五节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第六节消防控制设备的安装第七节系统接地装置的安装第三章系统的调试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调试前的准备第三节调试第四章系统的验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系统竣工验收第三节系统运行附录一调试报告附录二系统竣工表附录三系统运行日登记表附录四控制器日检登记表附录五季(年)检登记表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第1.0.3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第1.0.4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系统的施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第2.1.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前,应具备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系统图以及其它必要的技术文件。第2.1.3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一、竣工图;二、设计变更文字记录;三、施工记录(所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四、检验记录(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五、竣工报告.第二节布线第2.2.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第2.2.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第2.2.3条在管内或线槽内的穿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