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l5l-9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2年7月1日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通知,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中国石化总公司北京设计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大庆石油勘察设计研究院和天津市公安局消防总队等五个单位共同编制而成。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的同志遵照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我国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科学研究、设计和使用现状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和研究,结合国内历次大型及中日石油灭火试验,对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等进行验证,并专门为环泵式比例混合流程在自灌条件下适用情况进行了验证,在吸收现有科研成果和工程设计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参考了美国、日本、西德、苏联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等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安装、验收规范和资料,并征求了部分省、市和有关部、委所属的科研、设计、高等院校、大型石油化工企业以及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等部门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四章和二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泡沫液和系统型式的选择、系统设计、系统组件等。鉴于本规范系初次编制,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地址:天津市李七庄(邮编30038l),以便今后修改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一九九一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泡沫液和系统型式的选择第三章系统设计第四章系统组件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合理地设计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系统(以下简称泡沫灭火系统),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第l.0.2条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方便。第l.0.3条本规范适用于加工、储存、装卸、使用甲(液化烃除外)、乙、丙类液体场所的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船舶、海上石油平台等的泡沫灭火系统设计。第1.0.4条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