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J98--87主编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J98--7,由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年6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第三章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第四章安全疏散第五章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第六章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设备第七章电气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对人防工程的危害,特制定本规范。第1.0.2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人防工程发生火灾时的特点,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保障安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平时使用的下列用途的人防工程:一、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电影院、礼堂、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图书资料库、档案库等;二、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等。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铁道、公路隧道及剧场等工程。第1.0.4条人防工程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出入口地面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第1.0.5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人防汽车库按现行的国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第二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人防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城市的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第2.l.2条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高压锅炉房、氨冷冻站和甲、乙类的生产车间、物品库房。第2.l.3条人防工程内严禁采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作燃料。第2.1.4条人防工程内不宜设置哺乳室、幼儿园、托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