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CodeOfdesignforcarbondioxidefireextinguishingsystemGB50193-9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实施日期:1994年8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899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八月一日起施行。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建设部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目录1总则2术语、符号3系统设计4管网计算5系统组件6控制与操作7安全要求附录A可燃物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和抑制时间附录B管道附件的当量长度附录C管道压力降附录D二氧化碳的压力系数和密度系统附录E流程高度所引起的压力校正值附录F喷头入口压力与单位面积的喷射率附录G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1总则1.0.1为了合理地设计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生产和储存装置中设置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设计。1.0.3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4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下列火灾:1.0.4.1灭火前可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1.0.4.2液体火灾或石蜡、沥青等可熔化的固体火灾。1.0.4.3固体表面火灾及棉毛、织物、纸张等部分固体深位火灾。1.0.4.4电气火灾。1.0.5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下列火灾:1.0.5.1硝化纤维、火药等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1.0.5.2钾、钠、镁、钛、锆等活泼金属火灾。1.0.5.3氢化钾、氢化钠等金属氢化物火灾。1.0.6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