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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 付费

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

15次阅读 27 2021-09-07 21:10:52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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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建监[1994]392号一、为了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便于居民进行家庭装饰,减少浪费,确保住宅工程质量、制订本办法。二、凡新建的住宅工程,均可按本办法实行初装饰竣工验收评定。对单位自建和急需用的住宅工程,可由建设单位酌定。三、本办法所称初装饰,是指住宅工程户门以内的部分项目,在施工阶段只完成初步装饰。房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房屋进行再装饰,按城市房屋装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四、住宅工程初装饰的项口、做法和技术质量要求(含留给面层装饰的余量及面层装饰的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明确,出建设(开发)单位与施工单位通过施工合同确定和实施。五、住宅工程初装饰的部位和项目:1.户门以内的墙面、顶棚的初装饰。2.户门以内的楼地面的初装饰,可只完成地面基层(找平层),不做面层。3.各种管线设备安装到位,并按规定进行试水、试压和照明线路的绝缘、接地试验。导线截面应满足设计要求。经建设(开发)单位竣工验收后,灯具、水龙头、给水器具、卫生设备等可按合同进行再安装。4.户内门窗等油漆工程的防腐底漆应完成,面层可进行再装饰。5.厨房、厕浴间的墙、地面的防水措施,应按设计要求一次到位,卫生洁具在设计指定范围内可进行再安装。如有特殊要求,应事先采取措施。6.大空间的内部隔断(非承重墙)、壁柜、吊柜等,根据设计说明,可进行再安装。7.其它项目,可按合同执行。六、住宅工程初装饰,应符合以下原则:1.初装饰只限在户门以内。全部外檐、公用工程和公用的设备应按设计文件要求全部完成。2.初装饰项目,必须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标准施工,不得随意打洞,更不允许取消隔墙等。不准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节能效果。凡属设计文件未说明的项目,如要进行初装饰的,施工单位应与建设单位协商同意,并取得工程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手续,方可实施。3.涉及与家庭装饰相关的内部隔断、地面、墙面、门口、门窗等初装饰项目,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应注意调整标高、尺寸余量。4.凡涉及家庭装饰易损坏防水层或易改变电气、燃气线路及影响使用安全的项目,在施工阶段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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