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日期】2005/02/02【颁布单位】建城[2005]16号关于印发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园林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营房部:城市湿地是国家重要自然资源。为规范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申请、设立以及保护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与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二月二日?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维护生态平衡,营造优美舒适的人居环境,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湿地,是指天然或人工、长期或暂时之沼泽地、泥炭地,带有静止或流动的淡水、半咸水或咸水的水域地带,包括低潮位不超过6m的滨岸海域。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湿地公园,是指利用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适宜作为公园的天然湿地类型,通过合理的保护利用,形成保护、科普、休闲等功能于一体的公园。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湿地,可以申请设立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一)能供人们观赏、游览,开展科普教育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并具有较高保护、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二)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范围的;(三)占地500亩以上能够作为公园的;(四)具有天然湿地类型的,或具有一定的影响及代表性的。第四条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申报,由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经省、自治区建设厅审查同意后,报建设部。直辖市由市园林局组织进行审查,经市政府同意后,报建设部。第五条对于跨市、县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申报,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第六条申报国家城市湿地公园需提交下列材料:(一)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申报列为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请示;(二)城市湿地公园的资源调查评价报告;(三)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申报书;(四)城市湿地公园的位置图、地形图、资源分布图、土地利用现状图等资料:(五)湿地现状以及重要资源的图纸、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