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业主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业主公约》、《业主大会章程》二个示范文本的通知成房物管[2003]1号各区(市)县房管局(办、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依据建设部《业主公约》示范文本(建房[1997]219号),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业主公约》、《业主大会章程》二个示范文本,望你们结合实际,参照执行。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于1998年发布的《业主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成房发[1998]62号)同时废止。业主大会章程(示范文本)(说明:1、本示范文本中未订立事项可以用“×”表示;2、本示范文本中的[]中内容,据实填写在其前面的空格中;3、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文本有关条款予以选择、调整、补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组织名称及地址)名称:成都市区业主大会(以下简称“本会”)地址:所在物业座落:第二条(性质)本会是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就物业管理事项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自治组织,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本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管理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环境。第四条本会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的监督和指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本会的成立及其执行机构)本会自第一次本会会议按规定程序召开之日起,予以成立;本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其成立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为准。本会的业主委员会由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名,均由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其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对本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本会监督。第六条(本会的责任承担、决议、决定)本会的民事责任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本会所作出的决议、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本会的决议、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本会不作出与物业管理事项无关的决议、决定。本会对物业管理重大事项作出的有效决定,使少数业主利益受到损失的,其他业主给予相应补偿。本会的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经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