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促进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以及《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增城市、从化市)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第四条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制定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具体审批实行政府定价的营业性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具体核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营业性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增城市、从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当地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第五条营业性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的原则。(一)引导机动车向城市中心区外围停放;(二)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停车场的建设;(三)贯彻市政府的交通管理政策;(五)收费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六)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根据停车位供求状况,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第六条停车场按照不同类型,分为室内停车场、露天停车场、路内停车场三类。(一)室内停车场是指在建筑物内设置,所有停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晒、防雨功能的停车场;(二)露天停车场是指停车位主要在建筑物外,机动车为露天停放的停车场;(三)路内停车场是指占用公路或市政道路(含高架路下地面)设置的停车场。第七条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车型分为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型车四类。(一)摩托车(含二轮和三轮摩托车);(二)小车: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三)大车: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四)超大型车: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本市投资建设为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的停车场,建设者可以依照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