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住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住宅区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招标投标的,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是指住宅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原房屋产权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为管理正在建设或已投入使用的物业向社会公开招聘确定物业管理企业以及物业管理企业投标竞争的活动。第四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管局开发和物业管理科具体负责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单位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物业管理项目,进行招标的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原房屋产权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由物业开发建设单位或原房屋产权单位负责组织;业主委员会已经成立,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第七条招标单位可自行组织物业管理招标,也可成立招标工作小组,委托其制定招标投标方案并负责招标、评标、定标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招标工作小组一般由招标单位和物业管理、工程技术、经济、法律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管理、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业主委员会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投标方案,应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第八条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以通过新闻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物业管理企业组织投标。(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物业管理企业组织投标。参加公开招标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五家;被邀请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第九条物业管理采取公开、邀请方式招标,招标单位或招标工作小组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填写招标中请书,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市房管局审查。(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报市房管局确认后,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并收取投标保证金。(四)发出招标文件后5日内,组织投标单位现场堪察,进行答疑。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投标单位并报市房管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