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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付费

常德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7次阅读 30 2021-09-07 21:09:58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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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住宅区物业管理,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业主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常德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等部、省、市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含未设建制镇的工矿区)的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住房、单位集资住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宅。本办法所称多层住宅,是指2001年6月1日前规划建设的七层及七层以下的住宅和2001年6月1日后规划建设的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住宅,以及高于六层低于十层未设电梯的住宅。本办法所称的高层住宅,是指2001年6月1日前规划建设的高于七层且设电梯的住宅和2001年6月1日后规划建设的高于六层且设电梯的住宅。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共用设施和房屋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具体范围,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已确定内容界定。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制度。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必须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第五条维修基金归业主所有,专户存储,专款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第六条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维修基金的建立、归集与管理,确定维修基金交缴比例,审核业主组织提出的维修基金使用与续筹方案,监督物业管理企业使用维修基金,集中代管全市维修基金专帐。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维修基金的财务预决算管理,负责对市维修基金专帐进行财务审计监督和保值增值管理。第七条维修基金来源主要有:(一)商品住房的购房者分别按多层住宅不低于购房款2%、高层住宅不低于购房款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缴的维修基金。(二)公有住房出售后,售房单位分别按不低于售房款20%、30%的比例提取的多层住宅、高层住宅的维修基金。(三)利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设施设备设置经营性设施等获得的经营性收入。(四)维修基金利息净收入和用于购买国债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管理净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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