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天津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津房物[2003]29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选聘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而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及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一个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的或者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普通住宅规模在5万建筑平方米以下,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政府提倡和鼓励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和业主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第五条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业主会和其他拥有物业所有权的法人或组织。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物业管理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格等要求。第八条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物业管理网上发布免费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第九条招标人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人)办理招标事宜;有能力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