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业管理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天津市物业管理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物业管理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天津市人民政府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天津市物业管理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企业退出项目管理的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好项目管理的衔接工作,保持业主正常生活秩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因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满双方当事人不续约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前解除合同,物业管理企业退出项目管理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退出项目管理应当本着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秩序、依法有序、平稳过渡的原则进行。第四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及相关职能部门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企业退出项目管理的工作实施监督。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物业管理企业退出项目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企业退出项目管理的指导和组织协调。第六条建设、市容环境、园林、物价和公安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强与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协助做好物业管理企业退出项目管理阶段的衔接工作。第七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电梯运行等专业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直接为业主提供服务,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并协助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企业退出项目管理阶段的工作。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坚持诚信守法的原则,严格履行退出程序和相应职责,协助解决项目遗留问题,做好新老物业管理的衔接工作,保证项目管理的连续性。第九条业主和业主会应当从保持项目管理的连续性和长远利益出发,慎用辞退权,保证自身的正常生活秩序。第十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兑现售房承诺,解决项目遗留问题,为物业管理顺利开展提供保证。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满,物业管理企业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业主会重新选聘新物业管理企业接管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做好衔接工作:(一)在解除合同3个月前,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拟退出原因、退出时间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