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天津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津价房地[2003]394号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区(以下简称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物业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经济适用房计划、危改计划、城镇集资建房计划建造的住宅小区和纳入商品房计划中平均销售价格在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以下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物业管理服务费、特约服务费和代办服务费。(一)物业管理服务费是指物业企业接受业主会、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合同约定对住宅小区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公共秩序等内容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住宅电梯、二次供水、消防及5000平方米以上人工湖水体等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养护费用由业主会、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企业另行协商确定。(二)特约服务费是指物业企业接受个别业主或使用人委托,为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以外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特约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三)代办服务费是指物业企业接受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服务部门委托为业主服务,向委托单位收取的费用。代办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第四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会、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企业在政府指导价格范围内,按照与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协商确定。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制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政府指导价格标准,并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变动适时进行调整,调整后向社会公布;负责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五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按照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对应的收费标准实行级别管理。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分为四个等级,各等级指导收费标准为中准价格(具体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见附件)。物业管理服务费可在中准价格基础上根据服务成本变动等因素上下浮动20%。第六条新建商品房出售前,由中标的物业企业在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