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高层住宅楼电梯收费的通知大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高层住宅楼电梯收费的通知(大价发[2000]102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高层住宅楼电梯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现将我市高层住宅楼电梯收费行为重新规范如下:一、本楼使用电梯的居民的电梯服务收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元人民币。二、取消非本楼居住的外来人员的乘梯服务费,电梯管理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载。三、已取得《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的电梯管理单位,须在十一月一日前到原发证单位更改收费许可证。四、高层住宅电梯管理的其它有关规定仍按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大连市物价局大房局发(1997)111号文件执行。本通知自2000年11月1日起执行。大连市物价局二OOO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