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保障住宅小区物业的合理使用和维护,提高居住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情况,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在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内,以住宅房屋为主,并具有相应配套基础设施及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范围由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设备及场地。本办法所称住户,是指住宅小区内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住宅小区内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管理,按照《大连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三条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派驻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的房地产管理机构和各县(市)、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小区主管部门)。小区主管部门的职责是:负责住宅小区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统一制定有关住宅小区管理的具体政策和管理标准,对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级规划土地、公用事业、城建、卫生、公安、邮电、爱卫会等部门和单位以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助小区主管部门加强对住宅小区的管理工作。第四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以住户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管理。住宅小区制定的住户公约对小区内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第二章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住宅小区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50%以上时,由小区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组织召集第一次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第六条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由住宅小区内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及居委会推选的代表组成。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代表数额及产生和罢免方法,由小区主管部门根据住宅小区规模等情况确定。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罢免管委会的组成人员;(二)监督管委会的工作;(三)听取和审查管委会的工作报告;(四)决定住宅小区内涉及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利益的重大事项;(五)制定和修改住宅小区住户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