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2004年4月23日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0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工商、物价、公安、环保、供热、供水、排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通讯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治则配合实施本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工作。第四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主要考虑下列因素:(一)业主共用供水、排水、供电、供热、消防等设施设备;(二)属于一个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三)与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置大体相适应。第五条业主大会有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或者首个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满2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第六条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通知后30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所派人员组成。参加筹备组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筹备组组建后7日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筹备组成员名单;建设单位应当向筹备组提供业主花名、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交付时间时间等必要的资料。筹备组按照《业主大会规程》有关规定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第七条住宅物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套计算,有单独房屋产权证的一套计一票。非住宅物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物业建筑面积计算,不超过100平方米有单独房屋产权证的计一票;超过100平方米的,每超过100平方米再计一票。单个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最高不超过全部投票权的30%,剩余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