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明确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及开发建设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住宅区物业的合理使用,创建整洁、安全、文明、舒适的居住环境,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住宅区,是指以住宅房屋为主,并有相配套的公共设施的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商住楼等。住宅区的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区内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非业主的使用人。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对其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的活动。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协调、监督。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第四条业主通过业主会议或业主代表会议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对住宅区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第五条业主会议由住宅区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人数较多的,也可以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住宅区业主代表会议。业主会议或业主代表会议(以下统称业主会议)必须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表决权的业主出席才能召开。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会议,不满十八周岁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席。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住宅区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六个月内,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一)住宅区已入住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二)房屋交付使用满二年。一个住宅区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第七条业主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以投票或其他方式表决。表决权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个表决权或每一份额一个表决权计。业主代表按所代表的表决权行使。经持有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已入住户提议,可推迟召开第一次业主会议,但须在提议中提出推迟召开业主会议的具体日期和理由,并且推迟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经代表百分之二十以上表决的业主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业主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在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就其所提议题召开临时业主会议。业主会议的决定,以出席会议的业主所代表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八条业主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