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档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北京市高档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京价房字[1998]第394号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高档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企业、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市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档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本办法所称高档住宅,是指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配套设施齐全的高级公寓、别墅等。凡开发建设文件明确为“住宅”未明确是高档住宅,但实际上是按高档住宅建设并需要按本办法确定服务收费标准的,须由受托管理的物业管理企业报市物价局予以确认。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指由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代表组成的、经房屋上地管理局批准成立的,由居民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资质审查合格、接受管委会委托,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进行专业管理服务的企业。第三条北京市物价局是本市高档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对物业管理收费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及与管理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第五条高档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项目及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管委会协商确定。双方商定收费标准时,也可由双方委托具有资质的价格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对其费用、成本、利润等进行测定。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分为公共性服务费、公众代办性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公共性服务费是指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公共部位的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等费用。公众代办性服务费是指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提供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项服务而收取的费用。特约服务费是指为满足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专门需要提供的个别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包括房屋自用部分的维修、看护儿童、代购商品、家电维修、住户室内卫生打扫等等。第七条公共性服务费所涉及的有关成本、费用、税金应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企业单位成本费用列支有关政策和上缴有关税费政策的规定。第八条物业管理的公共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