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2003〕848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物业管理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79号令)、《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结合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家及本市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招标第三条物业管理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或产权人。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未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为投标人提供其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咨询服务。第四条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上发布免费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联系人、联系方法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5家以上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第五条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方法。资格预审后的投标人一般不少于5个。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要求;(三)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四)评标方法和标准;(六)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七)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七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