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2004〕663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停车管理单位,各业主大会:为规范居住小区停车秩序,保障居住小区内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本市停车管理有关规定,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基础上,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四年六月十六日《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2004年7月1日起执行)一、为规范居住小区停车秩序,保障居住小区停车管理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二、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包括地面停车场、路边划线停车位、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的机动车停车服务等)统一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提供或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由房屋管理单位或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三、停车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收取停车费的,应达到以下要求:1.遵守本市停车行业经营管理服务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临时)公约等;2.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停车管理方案,方案应包括停车管理方的职责、停车位的管理分配方案、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3.有专人对进出停车场的车辆进行登记,进门发放停车凭证,出门查验停车凭证后放行;4.维护小区停车秩序,指定停车区域,保证车辆停放整齐,行使通畅;5.24小时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子监控手段进行不间断监视,劝阻、制止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车辆丢失;6.保证交通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四、对临时进出小区的车辆管理制度,由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议定。投递邮件的邮政车辆需要进入小区的,停车管理单位不得拒绝其入内,进入小区的邮政车辆应遵守小区停车管理制度。对临时进出车辆实行收费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在车辆进门时发放临时停车凭证,出门时验证收费放行。禁止停车管理单位在机动车进门时预收停车费用。五、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放人应遵守以下规定:1.遵守业主大会决议、业主(临时)公约和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制度,服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2.按照规定或约定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用;3.禁止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等。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