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办法北京市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办法京政管字〔1995〕第17号第一条为加强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管理,保证居住小区的建设达到规划、设计的各项要求,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接管综合验收是指,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对居住小区规划、设计的执行,各单位工程质量的竣工验收情况和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环境卫生设施以及绿化建设等进行的整体和全面性的验收。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城市规划建设、配套设施齐全并达到一定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危旧房改建区(以下统称居住小区)的接管综合验收工作。第四条成立北京市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和各区、县政府主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市和区、县级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办公室。市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办公室设在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区、县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办公室设在所在区、县市政管委或建委。第五条市属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居住小区,多家联合开发建设和单位自建的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由市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接管综合验收;区、县开发建设的居住小区和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小区,由各区、县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接管综合验收。第六条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工作,由规划、设计、建设单位、房屋土地、市政工程、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园林、环境卫生、邮政、电信、公安、公安交通、消防、商业、文化教育、人防、民政、公共交通、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小区管理委员会、小区物业管理企业等有关单位和部门共同进行。第七条居住小区的接管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所有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和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建设完毕;(二)各专业主管部门对归口管理的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三)建筑渣土、施工机具和各类临时建筑等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净;(四)具备实行封闭式物业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八条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办公室提交下列文件副本:(一)规划部门最终批准的居住小区的六图二书(即1/1000比例尺的现状图,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