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的通知北京市建委市社会办市民政局市规划委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建委、市社会办、市民政局、市规划委等部门制订的《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二日?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市建委市社会办市民政局市规划委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宅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规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运作及活动适用本规则。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第四条市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各区县建设房屋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运作及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二章业主大会第六条业主大会由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第七条一个物业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区域的划分,应当综合考虑建筑规模、停车位、绿化、物业服务用房及相关设施设备共用等因素,便于业主共同决策和社区管理。第八条销售房屋之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或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机构,并同时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划分物业区域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及附图;(二)物业服务用房、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社区活动用房等公共配套用房规划及建设方案。第九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会同区县规划、建设房管、国土、民政等部门对前述资料进行审核,划分物业区域,出具意见书。意见书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物业区域四至范围、总建筑面积、总单元数等;(二)物业服务用房规划面积、坐落位置(要落实到幢、层、房号);(三)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社区活动用房规划面积、坐落位置(要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