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发布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京建物[2006]2号)关于发布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为加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使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了《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特此通告。二ΟΟ六年二月十五日(章)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使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维修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工作。各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维修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工作。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资金中心)负责维修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和审计工作。维修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专户存储,业主决策,专款专用,核算到户”原则。第五条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共同所有且共同使用的部位及设施设备。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更新、改造。第六条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决议,由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在银行开立账户,存储维修资金。业委会开户银行由市建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供业委会选择。第七条业委会开户后,应当将开户资料报送市资金中心区县管理部备案。物业管理区域内商品房维修资金,由业委会向代管的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小区办”)申请,市小区办在与业委会签订移交协议后7个工作日内将业委会所辖范围内业主的维修资金划转到业委会账户;物业管理区域内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由业委会向代管的市资金中心申请,市资金中心在与业委会签订移交协议后7个工作日内将业委会所辖范围内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划转到业委会账户。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检查的结果,在每年年底制定下一年度物业共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