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业主委员会印章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业主委员会印章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物〔2005〕374号各区县建委、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现就业主委员会印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业主委员会印章的刻制(一)新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应依法在物业所在地区县建委办理备案,各区县建委应向其出具《业主委员会备案单》、《印章刻制证明》(格式式样附后)。业主委员会可以持《业主委员会备案单》和《印章刻制证明》,向公安管理部门申请刻制印章。(二)业主委员会刻制印章后,应向备案部门报送《印章备案报告》(格式式样附后)。二、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规程》规定,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的,不再刻制印章。业主代表须将全体业主一致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决定报送当地街道办事处和区县建委备案。书面决定须留有个人业主签名、单位业主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三、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规程》所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职责范围使用。附件:《印章刻制证明》(格式式样)《印章备案报告》(格式式样)附:《印章刻制证明》(格式式样)区县公安分(县)局:北京市***区(县)***小区/大厦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并在我委备案,现到你局办理印章刻制手续。特此证明!(印章图样)区县建委年月日附:《印章备案报告》(格式式样)区(县)建委物业科(小区办):北京市***区/县***小区/大厦业主委员会于年月日在区(县)公安分局刻制印章,即日开始启用。特此备案!北京市***区/县***小区/大厦业主委员会(印章图样)年月日抄送:______街道办事处北京市建设委员会2005-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