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价服〔2005〕80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处):现将《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省物价局、省建设厅。本办法实施前,按原来的价格管理形式,已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确认)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执行期限按原文件规定。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建设厅2005年3月28日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并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以及对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管理的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第四条????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物业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的清理;(三)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四)公共秩序维护和协助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五)物业的档案资料管理;(六)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类型、物业服务的不同阶段、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小区(不包括别墅等高标准住宅,下同)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物业、别墅等高标准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的普通住宅小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