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应用解释(试行)根据《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现就《办法》有关条文的应用问题解释如下:一、第三条管理部门市房地资源局下设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负责全市维修基金筹集、使用的监管和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对各区。县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的业务领导、监督和培训。各区、县房地局应当设立区、县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中心),负责所辖区域维修基金的设立。归集和使用监督管理;负责维修基金信息系统操作。业务指导和培训。二、第四条维修基金的设立本条第一款所称的新建内销商品住宅,是指1999年12月1日之前销售的普通内销商品住宅,以及1999年12月l日起纳人内销商品住宅范围销售的普通内销商品住宅、侨汇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动迁房等。?三、第五条维修基金专户的开立本条所称的专户银行是指市房地资源局指定的商业银行。?区、县房地局与专户银行签订的委托协议应当使用由市房地资源局印制的示范文本。区、县房地局开立维修基金专户时,应当按人民银行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开立的维修基金专户,应按市房地资源局规定,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幢编制产业代码及分户清册。区、县中心应将维修基金专户帐号书面告知市中心。四、第六条首期维修基金的交纳标准本条所称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由市房地资源局和物价部门公布。其中,2000年12月31日之前出售的商品住宅,其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以1198元计价;2001年1月1日起出售的商品住宅,按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当年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计价,成片出让土地的地块,按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当年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计价;签订合同的时间在1996年以前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按1198元计价。根据本条第三款规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定设立维修基金的,应当在通过的业主公约中予以约定。五、第七条维修基金的交纳时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土地权属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机构出具的房地产实测报告及应交维修基金的分户清册,向区、县中心办理维修基金交款确认手续。区、县中心确认后,开具《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交款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专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据通知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