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以下简称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收费秩序,促进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浙江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物业公司在余杭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的经营服务收费行为。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公司接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房屋建筑及相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卫生、交通秩序、安全防范和环境容貌等项目提供日常运行维护、修缮及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代办性、特约性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第四条?区物价局是本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协调、监督和指导。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管理。区物价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公开合理,并与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管理质量及业主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第七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贯彻优质优价、按质收费的原则。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收费等级制度。收费等级根据物业公司的经营资质和为业主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深度等因素确定。第八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别墅、高层住宅、非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为业主提供代办性、特约性服务的收费除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实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物业公司与业主(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报本局备案。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为业主提供代办性、特约性服务的收费(另有规定除外)由物业公司自行制定或与业主协商确定。为正确引导市场,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区物价局每年公布一次参考性收费标准。第十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