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行为,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暂行规定。第三条(基本原则)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二、招标第五条(招标人)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是指依照本暂行规定进行物业管理项目招标的新建住宅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或相关物业产权人。物业尚未交付使用或者物业已交付使用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新建住宅建设单位是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人。业主委员会采用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必须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同意。第六条(招标组织)招标人可组建招标工作小组,也可委托咨询服务机构代理招标事宜。招标人组建的招标工作小组,应当具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评审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并按下列规定组建:(一)招标人是新建住宅建设单位或相关物业产权人的,其法人代表(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招标工作小组;已组建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参加招标工作小组。(二)与招标物业相适应的经济、技术和管理人员占招标工作小组成员总数的50%以上。第七条(招标文件)招标人或者其组建的招标工作小组应当编制物业管理招标文件。物业管理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工作小组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联系方式;(二)物业基本情况。包括物业名称,坐落地址,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绿化面积,房屋类型,产权性质,房屋幢数,套数,建筑结构,公建配套设施,主要设备设施,物业档案(含施工或竣工图纸),出售情况,入住率等;(三)委托管理的内容及要求;(四)物业管理用房的安排;(五)投标人的资质与条件;(六)投标书的编制要求;(七)组织解释招标文件及实地考察物业的时间;(八)投标书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