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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 付费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

36次阅读 30 2021-09-07 21:09:24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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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4]476号各区县房地局:现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二○○四年九月十六日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停车秩序,保障停车管理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辆的停放和管理。第三条(停车设施管理规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设施按以下规定实施管理:(一)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配置的停车设施(包括地面或者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等)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尚未出售的应当出租,不得闲置不用。(二)一套住宅的业主不能拥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车位,但在本暂行规定实施前已销售的,或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停车位与住宅房屋套数比例超过1:1的,超过部分的停车位不受此限。(三)停车位要转让的,受让对象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租用停车位的业主享有该车位的优先购买权。(四)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出租时,租赁双方应在停车位出租合同中约定:当本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或者使用人需使用时,出租人可终止合同,收回出租的车位。但出租人应在终止合同前二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五)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上设置停车位的,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第四条(停车管理服务单位)物业管理企业提供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管理服务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合同未就停车管理作出约定的,由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决定停车管理办法。第五条(停车管理服务基本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其他停车管理单位(以下合称停车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提供停车管理服务:(一)遵守本市停车管理的有关规定;(二)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相关停车管理的约定;(三)制定停车管理制度,包括停车管理单位的职责、停车位和临时进出车辆停放的管理方案、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四)地面、墙面设立交通标识,引导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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