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试行)》(1984年11月8日)城住字〔1984〕第678号为了统一评定各类房屋的完损等级标准,科学地制定房屋维修计划,尽快地提高房屋完好率,我部委托无锡市房地产管理局编写了《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现批准自1985年1月1日起在房地产管理所试行。1引言1.1为使房地产管理部门掌握各类房屋的完损情况,并为房屋技术管理和修缮计划的安排以及城市规划、改造提供基础资料和依据,特制订本标准。1.2本标准适用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的房屋。对单位自管房(不包括工业建筑)或私房进行鉴定、管理时,其完损等级的评定,也可适用本标准。在评定古典建筑的完损等级时,本标准可作参考。1.3对现有房屋原设计质量和原使用功能的鉴定,不属本标准的评定范围。2一般规定2.1房屋按常用结构分成下列各类:a.钢筋混凝土结构--承重的主要结构是用钢筋混凝土建造的(钢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参照列入);b.混合结构--承重的主要结构是用钢筋混凝土和砖木建造的;c.砖木结构--承重的主要结构是用砖木建造的;d.其他结构--承重的主要结构是用竹木、砖石、土建造的简易房屋。2.2房屋完损状况,根据各类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等组成部分的完好、损坏程度,分成下列各类:a.完好房;b.基本完好房;c.一般损坏房;d.严重损坏房;e.危险房;注:危险房是指承重的主要结构严重损坏,影响正常使用,不能确保住用安全的房屋。其评定标准另定。2.3各类房屋结构组成分为:基础、承重构件、非承重墙、屋面、楼地面;装修组成分为:门窗、外抹灰、内抹灰顶棚、细木装修;设备组成分为:水卫、电照、暖气及特种设备(如消防栓、避雷装置等)。2.4有抗震设防要求的地区,在划分房屋完损等级时应结合抗震能力进行评定。2.5房地产管理部门在统计房屋完好率时,应按本标准所确定的完好房和基本完好房一并计算。2.6凡新接管和经过修缮后的房屋应按本标准重新评定完损等级。结合房屋的定期普查鉴定,亦应调整房屋的完损等级。2.7房屋完损等级的评定,一般以幢为评定单位,一律以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3房屋完损标准3.1完好标准3.1.1结构部分:3.1.1.1地基基础:有足够承载能力,无超过允许范围的不均匀沉降。